税务局厘清外地收入豁免征税(FSIE)制度下「在香港收取」的定义
离岸银行账户中的混合资金获得优惠待遇,但不确定性仍然存在
在2023年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年度会议中,税务局厘清了FSIE制度下「在香港收取」的定义。令人惊讶的是,我们理解不少客户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或持股要求,而单单希望依赖其离岸收入并不「在香港收取」满足FSIE的要求。可惜的是,他们似乎对「在香港收取」的定义有些误解。
让我们回顾一下FSIE制度下「在香港收取」 的定义:
• 汇入、传送或带进香港,通常意味着转入 本地银行账户或带进香港经济体系;
• 用于抵销在香港经营的行业、专业或业务 相关的债务;或
• 用于购买随后带进香港的动产。
在香港收取」的定义是广泛的。在2023年香 港会计师公会与税务局的年度会议中,税务 局讨论了纳税人在离岸银行账户中同时存放 离岸收入和其他来源资金混合的情况。
离岸银行账户中的混合资金获得优惠待遇 ,但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我们摘录了税务局在「混合资金」情况下的 两个关键取向:
i. 纳税人应明确区分源自离岸收入和其他来 源的银行存款。首先的是,纳税人必须保留 详细的记录和证明文件。对于未保留明确记 录的纳税人,税务局很可能会认为所有资金 均来自离岸收入。
ii. 当上述三个「在香港收取」情况之一发生 时,税务局采取了优惠的税务处理方式,即 首先假定资金来自其他来源,然后才来自离 岸收入。例如,如果汇入香港的资金金额少 于其他来源的资金,则不会将任何离岸收入 视为「在香港收取」,从而纳税人仍被视为 满足FSIE的要求。
如想参考年度会议中引用的例子,请查阅此 文章英文版本的最后一页。
参考数据:
https://www.hkicpa.org.hk/-/media/Document/APD/TF/Tax-bulletin/034_April-2024.pdf
注意事项
• 我们一直建议纳税人不要仅依赖「在香港收取 」来避开FSIE制度。首先,「在香港收取」的 定义广泛且不清晰。其次,
税务局对资金后续 使用有高度限制。纳税人应同时致力于满足其 他要求(如经济实质要求)以作为「双重保险 」。
• 尽管上述「优惠」的税务处理方式,我们不建 议混合资金。如果可以的话,纳税人应设立一 个独立的银行账户,以收
取香港利得税下的外 地收入,从而避免任何税务争议。
• 对于有混合资金的银行账户,纳税人不仅需要 记录每笔资金流入,还需要记录每笔资金流出 ,以便在资金转出为「在
香港收取」时,能确 定外地收入的余额和其他来源的余额。
• 如果纳税人希望其离岸收入免税获得提前确 定,我们强烈建议申请FSIE制度下的事先裁 定。FSIE制度下的事先裁定。
比其他税务事 宜的事先裁定要简单得多。